長期照顧

服務對象
 一、身心失能者經長期照顧管理中心(以下簡稱照管中心)評估, 符合長期照顧(以下簡稱長照)服務請領資格之長照需要者, 將予核定長照需要等級及長照服務給付額度。
二、 長照服務請領資格應為長照需要等級第 2 級(含)以上者,且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: (一) 65 歲以上老人; (二) 領有身心障礙證明(手冊)者; (三) 55-64 歲原住民; (四) 50 歲以上失智症者。

給付額度使用規範
三、 長照服務額度分為個人長照服務額度(以下簡稱「個人額度」) 及家庭照顧者支持性服務--喘息服務額度(以下簡稱「喘息服務 額度」),兩者不得流用。「個人額度」下再分 3 類額度,且彼此 不互相流用: (一) 照顧及專業服務。 (二) 交通接送服務。 (三) 輔具服務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服務。

除外條件
四、 本基準不適用於長照住宿式機構之服務使用者
五、 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或領有政府提供之特別照顧津貼之長照需 要者,僅給付「照顧及專業服務額度」之百分之三十,並限用 於專業服務照顧組合。



六、 交通接送服務僅給付長照需要第 4 級(含)以上,並限定使用 於照顧計畫中之就醫或復健,其提供形式或交通工具依各縣市 政府規定辦理。
七、 長照需要者同時領有身心障礙證明(手冊)者得依身心障礙者 輔具費用補助辦法申請補助,但輔具使用年限未達最低使用年 限之相同項目不得重複申請。
八、 請領喘息服務者,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給付:
        (一) 接受機構收容安置;
        (二) 已僱請外籍家庭看護工之家庭,外籍家庭看護工無法協助未 滿一個月者。
 九、 核定之長照服務額度除輔具服務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服務、 喘息服務以外,以月為單位,未滿 1 個月按比率計算;當月的 給付額度倘有剩餘,可保留至下一次核定日前使用,且不得保 留併入複評後之給付額度。輔具服務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服 務額度的有效期限為 3 年;喘息服務額度的有效期限為 1 年。

十、 照管中心或社區整合型服務中心依據長照需要者之長照服務額 度及照顧問題清單(如附表 2),以及照顧組合表(如附表 3), 與長照需要者討論後擬定照顧計畫。社區整合型服務中心擬訂 之照顧計畫須經照管中心核定後進行服務連結。
十一、長照需要者使用各類服務,除照顧組合表中註明免部分負擔之 組合外,應依照下列身分別自行負擔長照服務費(以下簡稱部 分負擔),各類服務之負擔比率如附表 1:
      (一)列冊低收入戶、列冊中低收入戶、符合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 津貼發給辦法第六條第 一項第一款津貼者(以下代稱長照低收 入戶)。
      (二)符合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 津貼者、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資格者(以下代稱長照中低收入 戶)。
      (三)前兩者以外者(以下代稱長照一般戶)。
十二、部分負擔金額以照顧組合表之價格依本節第十一點規定之比 率計算,若有小數點,則無條件捨去,並由長照機構或其他服 務提供者於服務提供後收取。
十三、長照需要者及其家屬使用下列長照服務,除了依前點規定之部 分負擔外,下列情形之費用亦須自行負擔:
      (一) 超過核定之長照服務額度者。
      (二) 單項輔具租賃價格或購置價格超過照顧組合表所訂之價格上 限部分。
      (三) 於本基準第三節照顧組合表載明服務內容及服務主體除了長 照需要者以外,尚包括他人(主要為家人)且非為另一長照 需要者,則其須自行負擔依照顧組合表規定比率之費用。       (四) 未載明於照顧組合表中之服務。
下載:長期照顧給付及支付基準表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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